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性和规范性,保障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安徽师范大学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信息安全设施、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等的。
(二)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部门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二级单位网站),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三)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1)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2)小规模软硬件升级或扩容;3)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学校为责任单位的项目;4)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5)科研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经费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项目,其中自筹经费项目,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与备案。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工作方针是:依据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入库,三年滚动;全面提升,支持重点;提前启动,确保进度;据实拨付,提高效益;严格过程,保证质量。从项目申报、论证、审批、采购与建设、验收与维护,严控各环节,对信息化项目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采取项目库制。对入库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和成熟度等因素进行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建设。特殊情况按“急用先上”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学校“智慧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设立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组,负责项目论证、审核和建设次序论证工作;组织成立师生用户委员会,参与项目立项、结项、宣传推广和说明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技术架构建设条例》,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及其信息化需求,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拟定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对于已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学校按照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所定建设进度审批(仍然要报年度申请);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委托信息化专家组或有关咨询机构评估后,按“急用先上”的原则审批。
对于未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明确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信息管理中心委托信息化专家组或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论证评审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需求和建设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5万元以上的项目,信息管理中心参与其前期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信息管理中心于每年九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详见附件);申请材料不全或未经论证的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入库但未建设的项目无需再申报(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除外);已经完成建设但需滚动支持的项目,申报续建部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每年10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分类汇总。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预算合理性、成熟度等方面,组织信息化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和排序;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和规模,选择师生用户委员会参与论证排序,申请项目单位参与论证问询答辩。
第十条 信息管理中心将申请项目论证排序结果,报学校智慧校园领导小组讨论,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召开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下一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审批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根据年度资金情况安排建设。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其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设计、采购、建设、应用推广和用户培训,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运维管理负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责任单位的正式员工,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建设单位落实具体建设工作。
(一)项目招标 项目获得预算资金后,相关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确保在学校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标准下开展项目建设,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业务调整、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经费数额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申请、变更缘由、变更后的建设方案等材料报信息管理中心审核。信息化管理部门评估变更范围大小,以及对学校信息安全、数据管理、服务流程等关键域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重大变化。非实质性重大变化者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有实质性重大变化者由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信息化校领导同时审批。
(五)项目终止 项目因故发生终止,建设单位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资产清单,编制项目终止报告,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终止申请。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信息化校领导同时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终止的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析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信息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项目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先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再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数据字典和接口编码(软件项目)、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二)验收组织 根据验收申请,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信息化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验收报告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项目终结 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信息管理中心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信息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参考内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预算的审定;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校信息化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预算方案,对经费负有分配、统筹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提出的经费需求及预算和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对经费的使用进度和效益负责。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在项目申请时一并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预算资金,对完成建设的年度项目结余经费或根据建设进度年底前无法拨付的经费,信息管理中心依据全校信息化建设需求情况进行调整,统筹后,按程序调剂给相关项目建设使用。保障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质量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做好档案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