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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量: 时间:2019-12-30 编辑:袁学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规范校园卡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持卡人和校园卡系统各应用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给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在校园内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学校职能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凡涉及师生身份验证或校内现金收费等应用,均应与校园卡系统对接。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的证卡。

第三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校园卡系统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卡务管理

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等三类,其中临时卡仅具校内消费结算功能,其余各类校园卡在校园内兼具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实行实名制。新进教师信息由人事处负责、新生信息由学生招生部门负责提供给校园卡管理部。已申领实名校园卡的人员,若所持校园卡销户,不能以同一安徽师范大学人员编号再次申领同类型校园卡。

第六条 教工卡发放给学校教职工。初始有效期根据聘期设定。教职工调离学校后,其教工卡不收回,仅保留校内消费结算功能。

第七条 学生卡发放给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卡初始有效期按持卡人正常毕业时间设定。学生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需延期毕业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学生卡有效期延长手续;需要换发校园卡的,按换卡程序办理。

学生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后,其学生卡不收回,仅保留6个月校内消费结算功能,到期后销户。

第八条 临时卡发放给:1.在学校工作,但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工作人员;2.在学校学习,但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3.学校教职员工的家属等。

申领临时卡,其个人信息由相关部门采集或在职教师采集并提交给校园卡管理部办理。

12类临时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效期满后,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延长手续。第3类临时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后,可办理延长手续。

第九条 实体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实体卡的挂失手续。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挂失不及时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条 实体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部或者自助补卡机上申请补办相同类型的校园卡,虚拟卡可继续进行消费等业务;在没有补卡前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在办理解挂手续后继续使用原卡;在补卡后,找回原卡的,原卡已被注销,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实体校园卡因污损、毁坏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部或者自助补卡机上申请换卡,换卡后,原卡注销。

第十二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实体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可办理解冻手续;成功办理解冻手续后,原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按规定申领首张学生卡或教工卡,其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申请校园卡需要缴纳工本费。

第十四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10天内,如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使用,且卡片无明显压痕、折痕、穿孔等,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部免费更换新卡。如无特殊情况,补卡或换卡,均需缴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学校开发校园卡系统服务软件、设立校园卡自助服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和自助服务。持卡人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服务软件不再提供该卡的信息及账务查询功能,该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章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需使用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并将本单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单位,应制定技术对接方案,向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论证、审批后,进行对接。

提出对接申请的校内单位为该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第三方集成部门)。

第十七条 第三方集成部门按照已批准的技术对接方案和校园卡系统技术规范建设其应用子系统,信息管理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第三方集成部门完成应用子系统建设,校园卡身份识别设备(模块)安装到位,系统通过联调,并通过信息管理中心接入验收的,可启用该应用子系统。

第十九条 第三方集成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应用子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和业务需求,对校园卡身份识别范围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权限界定,并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四章 校园卡消费结算和商户管理

第二十条 实体校园卡须先充值,后消费。持卡人可在校园卡系统提供的各种充值方式中选用合适方式为校园卡账户充值。校园卡账户中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二十一条 实名校园卡销户时,如果校园卡已绑定关联银行账户,则账户余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持卡人。如果未绑定关联银行账户的,持卡人可提供在校园卡系统有转账协议的指定银行开设的同户名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校园卡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校园卡余额退还工作,由本人在毕业前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卡服务窗口登记确认,由学校负责退还至学生银行卡,并统一销户。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可设置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保管和修改。校园卡可设置消费限额。如果消费超过限额,需要输入消费密码。持卡人可自行设置和修改限额。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商户主要分为: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

部门收费户指学校有关单位借助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而开立的账户。

经营商户指在校内开设商户进行营业的单位,必须使用校园卡收取消费额。学校建立举报渠道,开展随机巡检,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拟使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经批准设立的有关收费项目款项的,应向信息管理中心申请成为部门收费户,由信息管理中心、财务处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商户根据经营业务需求,在经校园卡管理部认证的产品型号中选择POS机设备,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接入手续,并缴纳校园卡商户接入费。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不得拒绝校园卡持卡人的正常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禁止校园卡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POS机进行校园卡消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商户承担,情节严重的进行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技术原因发生校园卡商户异常收费现象时,该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部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校园卡商户有权要求校园卡管理部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月与校园卡商户结算一次,结算时学校按结算金额收取经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

第三十条 校园卡商户销户时,须向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校园卡使用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否则校园卡管理部将冻结该校园卡或给予销户处理。

拾取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归还。拾取他人校园卡不归还且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出具校园卡或使用校园卡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校园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校园卡管理部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校园卡账户。由此产生的分析结果视为本人的行为结果。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第三方集成部门和校园卡商户可以拒绝污损涂改校园卡的使用。校园卡管理部可以冻结污损涂改校园卡的账户,或予以销户。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仿冒、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校园卡芯片内信息。如发生此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的,校园卡管理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校园卡账户。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所持校园卡方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管理部负责对校园卡自助服务设备和公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三方集成部门、校园卡商户的校园卡专用设备,由其自行管理和维护保养;校园卡管理部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第三方集成部门、校园卡商户发生以下行为:

1.将未经校园卡管理部认证、鉴定授权的校园卡专用设备接入校园卡系统;

2.拆装、迁移校园卡专用设备;

3.更改校园卡系统专线路由;

4.将已身份授权的校园卡专用设备转借、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发生上述行为者,校园卡管理部有权终止其接入服务。因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持卡人或其他方利益损失的,由第三方集成部门或商户赔偿损失;造成信息泄露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服务软件具有生成虚拟校园卡功能,此软件必须通过校园卡管理部提供的渠道安装使用,不得自行在网上查找安装,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安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安装好校园卡小程序后,使用由校园卡管理部给予的账号进入,根据软件程序生成虚拟校园卡,虚拟校园卡与持卡人真实身份绑定,与实体校园卡完全共享余额。使用虚拟卡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校园卡卡面印制信息、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及校园卡系统内持卡人账户信息等,不具有证明持卡人与安徽师范大学存在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或拥有安徽师范大学学籍(学习资格)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 因信息更新等客观原因,当校园卡卡片印制信息与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不一致时,以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为准;当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与校园卡系统内对应持卡人账户信息不一致时,以校园卡系统信息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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