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师范大学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网站!

学校文件

安徽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管理规定

点击量: 时间:2019-11-02 编辑:王正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电子邮件系统使用与管理,保障师生可有效的利用电子邮件服务从事有关教学、科研、学习等活动,依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电子邮件系统由学校统一建设、管理和运维,电子邮件系统域名为mail.ahnu.edu.cn

第二章 电子邮件系统账号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个人邮箱账号申请凡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均可免费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邮箱,每人仅限开通一个电子邮箱账号,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邮箱账号;电子邮箱账号主账号名为工资号或学号,可以设置别名。

第四条  个人邮箱账号注销。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邮箱账号,六个月后予以注销、清除账号相关的全部信息。

1.   教职工因调动、离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2.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

3.   用户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五条 公共邮箱账号申请。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需要,通过行政办公系统“公共邮箱申请”流程办理。

第六条 公共邮箱账号注销。单位提出注销公共邮箱账号申请的,该公共邮箱将被注销、清除账号相关的全部信息。

第七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邮箱账号密码,定期检查登录情况和更换密码,密码位数应在8位以上,应包含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以提高密码安全性。

第八条 为提高邮箱账户安全性,所有电子邮箱用户原则上要求绑定个人手机号码。

第九条 用户邮箱账户密码遗失的,可在电子邮件系统Web登录页面通过绑定的个人手机号码自助找回,未绑定手机号码的, 需要在行政办公系统“邮箱密码修改”填报办理;公共邮箱密码修改需要在行政办公系统“邮箱密码修改”填报办理。如无法使用上述途径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信息管理中心办理。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电子邮箱时,应立即通知信息管理中心紧急处理。

第十条 电子邮箱使用行为规范。电子邮箱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散步电脑病毒、木马软件、间谍软件等恶意软件干扰网络服务。

禁止利用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十一条 电子邮件隐私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电子邮箱用户的注册信息。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对电子邮箱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时,应由信息管理中心报请分管保卫和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后,信息管理中心配合执行。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电子邮箱使用权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其电子邮箱使用权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息管理中心保留该规定的解释权。

 

 

                                         信息管理中心

                                       2019102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