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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量: 时间:2007-08-20   终审:组织部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安徽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为校园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校内用户和校外用户,校内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包括单机用户和子网用户)、教工个人用户和学生个人用户等。子网用户指各单位服务于本单位或全校学生的教学、实验、实习用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等计算机数量较多的公共机房并且接入校园网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学校校园网建设、校园网安全管理、政务信息化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建设的实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息管理中心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各部门由一名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部门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管理等由各部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的建设

  第七条:校园网的建设与应用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主干网的总体规划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工程建设方案须通过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评选论证;主干网的工程验收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九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中涉及的校园网(含综合布线)的设计、施工方案须有信息管理中心参与审核,工程结束后须有信息管理中心参与验收。验收前,施工方须把完整的技术资料、合同副本移交给信息管理中心。验收后,所有网络设备、机房等移交信息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条:牵涉面广、投资大的校园网应用项目须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在明确网络资源需求、实现目标、实施计划、执行部门及负责人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方能实施,以保证信息化工作的整体性,避免重复投资、各自为政。

  第十一条:各入网单位,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子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管理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第十二条: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从楼层网络设备到主干网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中心。

第四章  接入和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管理网络公用设施;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接入用户的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到用户接入端口的设备材料和有关服务,用户的终端接入设备自行配置。

  第十五条:用户凭有效证件,到信息管理中心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服务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十六条:用户如申请终止使用校园网,须携带有效证件到信息管理中心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服务登记表》。在结清所有网络分担费后即终止网络服务。需重新使用时按新开户办理。

 第五章  用户自律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否则,信息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提供网络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用户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用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为保证校园网畅通,对威胁校园网安全运行的计算机及子网,信息管理中心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各网络用户,尤其是单位用户,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及防范意识,有责任对重要数据及时做好备份,并安装反病毒软件,以抵御计算机病毒、黑客等侵袭。

  第十九条:各网络用户未经信息管理中心许可,严禁自行开设网络服务(代理服务、地址转换等)。如有上述行为,信息管理中心将停止其端口使用。

  第二十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跨房间接线上网,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销户和罚款处理,待写出书面保证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重新开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购置网络设备或进行网络布线,并接入校园网的,其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校园网技术规范,经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网络分担费。对于欠费用户,信息管理中心将中止其使用。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是学校重要办学资源和基础设施,广大师生员工有义务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秩序,强化保护意识。严禁故意损坏校园网设备及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房管理

  (一)为鼓励学校各单位公共机房对学生开放,提高计算机、网络等设备的利用率,学校允许有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单位在其公用机房建立子网,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在校园网中擅自接入商用公网链路。

   二)公共机房接入校园网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登记机房有关情况,包括计算机台数和MAC地址等,报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三)公用机房要设专职管理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房内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由机房追查责任人,否则一切责任由机房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四)公共机房由校园网接入INTERNET所产生的信息流量仅计入相应机房帐户,由机房所在单位与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结算。

  (五)以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机房,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均须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违背本章各条的情况,视情节在网上公布其违纪情况或责成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六章    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站建设 

  (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公共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涉及各单位和部门的链接内容由单位(部门)提供与设计,但主页风格应与学校主页风格保持相对一致。

  (二)学校正式建制的二级单位,可以申请本单位独立的二级域名,域名统一格式为xxx.ahnu.edu.cnxxx为单位名称,如图书馆域名为lib.ahnu.edu.cn)。域名解析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三)有独立WWW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原则上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由信息管理中心对其服务器实施集中管理,以保障其主机的正常、稳定运行及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没有独立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可以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虚拟主机。

  (四)学校鼓励教研室等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信息管理中心申请虚拟空间,建立课程教学辅导网站,不断丰富网络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信息制作与发布

  (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在信息管理中心注册后,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制作、提交和网站维护等工作。网络管理员提交的全部信息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为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为单位一把手)审核批准。非注册的网络管理员提交的信息,信息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信息管理中心的指导。

  (二)各单位网站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师发[2007]4号)自行设计、制作。为保证学校园站的整体形象,单位主页需经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链接至学校主页发布。对没有网页制作能力的单位,可提供素材并提出具体要求,由信息管理中心代为制作,视制作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收取一定的制作费用。

  (三)为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员的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工作,并对需发布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等进行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提交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收费及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校园网用户访问校外网络的通信费用采取“包月限流量”的管理方式,基本费及其它各项服务费用均采用先交费后使用,按期结算的办法。用户开户预交本学期、学期末预交下学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网络使用费每月最后一日结算。每月1日用户帐户余款如不足本月基本费,将暂停该用户访问校外网站,直至其交足,方可继续访问外网。

  第三十条:有关收费及其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网运行及通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对于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者,学校将严肃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校园网建设规定的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管理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暂停接入服务、暂停上网帐户、停止上网帐户、报请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班辅导员和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引导和处理。

   第九章     服务承诺

  第三十五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稳定、畅通。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对网络的需求,适应师生员工的合理需要,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用户办理校园网接入手续后,如无特殊原因,信息管理中心须在24小时内开通校园网各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七条:接到用户故障申报后,信息管理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属用户接入端口至核心层的网络线路、服务器及交换机故障等问题,则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如为用户计算机本身软、硬件的问题,信息管理中心可以安排维护,但须视具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护费。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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